第十四條
設崗單位根據市政府審定設立的崗位,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組織招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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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設崗單位可面向境內外公開招聘或委托中介機構尋聘國(境)外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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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聘請的國(境)外專家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望,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開拓性貢獻的著名專家。 (二)在國(境)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過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 (三)專業造詣高深,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其成果處于本行業或本領域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 (四)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有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項目管理專家。 (五)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教授、研究員職務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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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公開招聘國(境)外專家的程序: (一)發布公告。設崗單位根據招聘方案面向海內外發布招聘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招聘崗位、招聘范圍、職位要求、薪酬標準、績效目標、履職權利與義務、聘用期等內容。 (二)初步篩選。設崗單位收集應聘人員信息,并進行初步篩選,提出擬聘人選。 (三)專家評估。設崗單位組織成立專家評估小組,吸收港澳臺專家參與評估,對擬聘人選的業務能力等進行綜合測評。 (四)確定人選。根據專家評估的結果,設崗單位確定聘用人員并辦理聘用手續,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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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委托中介機構尋聘國(境)外專家的程序: (一)制定尋聘標準。設崗單位根據擬招聘國(境)外專家的職位特點制定相應的尋聘標準。 (二)委托尋聘。設崗單位委托中介機構根據尋聘標準尋找相應人選,并確定擬聘人員備選名單。 (三)專家評估。設崗單位組織成立專家評估小組,吸收港澳臺專家參與評估,對擬聘人選的業務能力等進行綜合測評。 (四)確定人選。設崗單位確定聘用人員,并辦理聘用手續,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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