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低收入居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向區民政部門申請臨時救助。 (一)因自然災害、疾病、突發意外,造成人員死亡、家庭勞動人口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家庭財產損失較大等嚴重后果的。 (二)訴訟費、醫療費等支出較大,依靠低保救助、項目救助仍無法解決困難的。 (三)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貧,無法從相關渠道獲得補償,依靠低保救助、項目救助仍無法解決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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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主要由各區實施,視申請人的困難狀況,可給予1000-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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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可結合本章規定,制定殘疾人康復專項救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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