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依法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發(fā)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fā)起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與已經(jīng)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yè)務范圍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國范圍代表相關權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章程草案、使用費收取標準草案和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的辦法(以下簡稱使用費轉付辦法)草案。 |
第八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設立宗旨; (三)業(yè)務范圍; (四)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五)會員大會的最低人數(shù); (六)理事會的職責及理事會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七)管理費提取、使用辦法; (八)會員加入、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條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的條件、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
第九條 申請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提交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材料。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自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發(fā)給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guī)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
第十一條 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自國務院民政部門發(fā)給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其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將報備的登記證書副本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使用費收取標準、使用費轉付辦法予以公告。 |
第十二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jīng)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guī)到國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經(jīng)依法登記的,應當將分支機構的登記證書副本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
第十三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jù)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費收取標準: (一)使用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時間、方式和地域范圍; (二)權利的種類; (三)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費工作的繁簡程度。 |
第十四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jù)權利人的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等使用情況制定使用費轉付辦法。 |
第十五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修改章程,應當將章程修改草案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經(jīng)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后,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
第十六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依法撤銷登記的,自被撤銷登記之日起不得再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業(yè)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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