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yè)務涉及的評估對象為明確的或潛在的出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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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出質的知識產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出質人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產權關系明晰; (二)出質的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價值,可以依法轉讓; (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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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專利權的出質對象是指專利權人依法所有的專利所有權。 以專利權出質的,應當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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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商標權的出質對象是指商標權人依法所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以商標權出質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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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著作權的出質對象是指著作權人依法所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及相關權利。 以著作權出質的,應當是已向版權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取得登記證書,并符合版權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著作權質押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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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組合,是指由若干單項知識產權組成的,在長期使用過程中,共同作用于特定對象,相互匹配、不可分割的資產綜合體。 構成知識產權組合的各單項知識產權,應當共同出質設定為質押對象且分別符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質押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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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yè)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及其是否符合相關融資服務機構等所遵循的出質條件和標準,關注評估對象是否能帶來顯著、持續(xù)的可辨識經濟利益,并提請委托方充分考慮其影響。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yè)務,不得為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及其是否符合相關出質條件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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