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證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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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和實施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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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筑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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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依法接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建設項目開工安全審查登記表,對建筑工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建筑工程項目安全達標檢查,為達標項目頒發安全文明工地證書; (三)按有關規定組織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四)負責查處建筑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 (五)負責指導縣(區)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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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支持施工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施工安全先進經驗及安全防護技術,促進施工安全管理科學化、標準化和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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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在建筑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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