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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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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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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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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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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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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