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固定職工在按規定應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前的年限,按國家和省文件規定可計算連續工齡的,經市、區人事部門核定,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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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按規定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而未參加的單位,其單位性質和經費管理類型由市、區的編制辦、財政部門予以確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一次性補繳,補繳期間的單位離退休費不再列入統籌;未辦理補繳的工作年限,在辦理退休核定基本養老金時,不予確認為繳費年限,期間晉升的檔案工資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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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為有利于事業單位改制與職工的有序流動,在市、區事業單位按規定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其固定職工視同繳費年限,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在一年內報市、區人事部門予以確認,并抄市社保處一份建檔。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仍按市人民政府和原金華縣人民政府有關統一替代指數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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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依據浙勞人干〔1987〕97號、浙人干〔1995〕74號等文件規定招、聘用為非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編內工作人員,可參照浙政〔1986〕52號文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市區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編制外自行聘用人員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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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原金華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和省政府作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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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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