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加快完善有利于人民群眾及時就醫、安全用藥、合理負擔的醫療衛生制度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家庭(個人)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保證城鎮居民“小病及時治療,慢性病及時防治,大病及時救助”。
|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一)籌資水平、保障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家庭(個人)自愿繳費、政府補助和社會扶持相結合;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四)履行繳費義務和享受待遇相統一; (五)保障大病醫療救助,門診適當補償; (六)堅持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 (七)實行政府購買社區基本醫療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