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條
駐展執法人員代表展會專利投訴舉報處理機構負責專利違法案件投訴舉報的受理工作,將全部投訴、舉報信息登記,并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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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專利侵權投訴,投訴人應符合《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專利侵權糾紛投訴書,必須載明被投訴的參展商名稱及其展位號等基本信息以及涉嫌侵權的事實和理由,并由投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二)專利證書、專利授權公告文本、專利登記簿副本等證明專利權有效及專利保護范圍的法律文書; (三)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居民身份證或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委托代理人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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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以下情形的侵權投訴,不予受理,并及時通知投訴人: (一)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材料不真實或者不齊全的; (二)專利權正處于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中,且無效的理由和證據充分的; (三)專利權存在權屬糾紛,正處于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中的; (四)專利權已經終止或者專利權人正在辦理權利恢復的; (五)離閉展不足24小時提請投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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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專利違法行為的舉報,重點審查被舉報的參展商名稱及其展位號、舉報專利名稱、專利號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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