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和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范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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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nèi)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報告,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jīng)書面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fā)生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全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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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nèi),可以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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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提出工傷(亡)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工傷(亡)認定申請表》;受傷害人員或職業(yè)病患者的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和身份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 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ㄒ唬┓稀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證明; (二)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證明;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請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ㄈ┓稀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ㄋ模┓稀豆kU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應提交醫(y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應提交民政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證明材料; (六)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應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fā)的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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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nèi)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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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ㄒ唬┳詡κ鹿拾l(fā)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超過1年的; 。ǘ┎荒芡暾峁┕J定必需材料的; 。ㄈ⿲儆凇豆kU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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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對事故傷害進行調(diào)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y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職業(yè)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yè)病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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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結論,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職工或其親屬,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發(fā)給《工傷認定證》!豆J定證》由本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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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發(fā)生的工傷,企業(yè)、司法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已按原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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