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展規劃。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主、中西醫兼顧、綜合與專科相結合、多層次合理布局、減少醫療成本、誠信服務優先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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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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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成年參保居民憑社會保障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未成年居民憑社會保障卡和《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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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定點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展規劃的要求,將具備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專科醫院、院店合作和二級及其以下醫療機構確定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將部分三級綜合和專科醫療機構確定為定點轉診醫療機構。參保居民就醫時應首先在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就診(急診搶救除外),因病情確需轉診轉院治療的,由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轉院證明,方可轉入定點轉診醫療機構接受住院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后,應轉回定點首診醫療機構接受康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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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制定定點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切實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為城鎮居民提供優質、便捷、安全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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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定點轉診醫療機構憑定點首診醫療機構的轉診轉院證明,收治參保居民住院。不按本規定直接收治住院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門診急診搶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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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應負擔的部分,由個人同醫療機構結算;統籌基金應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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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原則下,根據不同情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可按照單元付費、病種付費、協議付費等多種方式進行費用結算。結算辦法應在定點服務協議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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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參保人確因病情需要轉昆明地區以外就醫的,須提供三級醫療機構的轉診轉院證明,并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昆明地區以外就醫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由個人墊付,醫療終結后應在60日內提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報銷標準統一按本市三級醫療機構標準執行,個人自負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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