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的內容: (一)建立和完善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招用勞動者的情況; (三)訂立及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情況; (四)遵守工資支付、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情況; (五)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七)遵守經濟性裁員規定的情況; (八)遵守職業介紹規定的情況; (九)遵守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情況; (十)遵守勞動者福利待遇規定的情況; (十一)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十二)遵守解決勞動爭議規定的情況; (十三)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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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采取日常巡視監察、專項監察、舉報專查和年度檢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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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應有兩名以上監察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法證件; (二)告知被監察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方式; (三)詢問或者現場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監察人員和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拒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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