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市結算中心應與各區(管委會)合管辦及其所屬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醫療費用的總額指標、考核內容及結算程序,并按協議實施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
第十三條
市醫療保險局及市結算中心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減免和總額指標的運行情況,以及合作醫療保險的其他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通報監督檢查的情況和提出調整的意見。
|
第十四條
實行醫療費用審核制度。即市結算中心應按月抽取一定比例的參保病人的住院病歷、付費清單進行審核,凡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一律按同期住院醫療費用總額,同比例折算后予以退報。
|
第十五條
加強人證卡核對的管理。對人證卡核對的管理情況由市醫保局及市結算中心按季度進行抽查,對查出的由于定點醫療機構未進行人證卡核對而造成合作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同比例扣減醫療費用總額指標。
|
第十六條
由市醫改辦組織市衛生局、醫保局、財政局和市結算中心、各區(管委會)合管辦按照《鎮江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考核暫行辦法》及合作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對各定點醫療機構按季度和年度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調節資金分配掛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