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殘疾人在政府舉辦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進行康復醫療和康復訓練的,按照有關規定減免費用,其中貧困家庭的殘疾兒童在政府舉辦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接受康復訓練的,免交康復訓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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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采取措施幫助殘疾人接受康復醫療和康復訓練,對殘疾孤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前殘疾兒童和貧困殘疾人實施康復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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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就醫提供幫助,給予殘疾人優先掛號、就診、取藥的照顧。 貧困殘疾人在區、縣級市以上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醫的,免收普通掛號費,減收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費、檢查費、手術費;在鎮衛生院就醫的,免收掛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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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未經殘疾人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披露、傳播殘疾人的醫療資料、康復資料或者其他個人隱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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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殘疾人康復醫療的有關項目按照規定納入社會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范圍。 殘疾人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確有困難的,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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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貧困或者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購置或者更換輔助器具,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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