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市場競爭、公開公平、方便參保人員的原則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和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
|
第三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監督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各項規定,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
第三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使用或者出售各類藥品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參;颊叩挠盟幇踩。
|
第三十三條
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價格和服務設施收費標準的管理和監督,合理控制價格水平。
|
第三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嚴格控制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費用,為參;颊咛峁﹥炠|的醫療服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審驗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參;颊叩奶幏、病案、醫囑、診療報告單、收據等有關材料,有權監督檢查定點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情況,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當積極配合。對定點醫療機構超出規定的診療、服務或藥品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有權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
|
第三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謧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就醫、購藥; (二)對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享有知情權; (三)對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費用,享有簽字認可的權利; 。ㄋ模⿲人參保信息、醫療消費信息,享有查詢的權利。
|
第三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ㄒ唬┳袷鼗踞t療保險有關規定和定點醫療機構有關規章制度; (二)配合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按照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ㄈ┎坏脤人基本醫療保險證、勞動和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使用; 。ㄋ模┓铣鲈簵l件的不得拖延出院。
|
第三十七條
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需要異地轉診、轉院的,應當由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方可異地轉診、轉院治療。未經核準轉診、轉院治療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效報銷憑據等有關證明材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報銷。
|
第三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的結算,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的原則,采取總量控制、彈性結算為主,與限額結算、單病種結算、項目結算相結合,同醫療服務質量掛鉤的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履行醫療服務協議,按月及時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醫療、醫藥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