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和認定且注冊資本金全部到位的以下各類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地區投資): (一)經商務部批準認定為地區總部或市商務局批準并已取得《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經商務部批準并已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投資性公司; (三)經商務部及科學技術部批準并已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創業投資企業; (四)經商務部批準并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具有采購、分銷、結算經營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 (五)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銀行; (六)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保險公司; (七)經財政部批準,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會計師事務所; (八)世界500強中境外公司的在京投資企業; (九)其它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所稱 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是指擔任副董事長、副總裁、副總經理以上(含)職務,事業部制企業的事業部總監;任職時間以任命書或任職聘書日期為準。獎勵申報工作由市商務局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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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所稱軟件企業是指經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批準并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的企業。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所稱軟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擔任企業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的人員;任職時間以任命書或任職聘書日期為準。獎勵申報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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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所稱集成電路企業是指經市工業促進局批準并取得《集成電路企業認定證書》的企業。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所稱集成電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擔任企業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的人員;任職時間以任命書或任職聘書日期為準。獎勵申報工作由市工業促進局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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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三款所稱北京科技研究開發機構是指經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批準并取得《北京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認定證書》的企業。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三款所稱 擔任主任或相當職務是指駐京研發機構中的第一負責人;任職時間以任命書或任職聘書日期為準。獎勵申報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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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四款所稱 來京投資企業是指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并取得《來京投資企業認定證書》的企業。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四款所稱擔任常務副總經理以上及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是指擔任常務副董事長、常務副總裁、常務副總經理以上職務及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且年薪10萬元以上的人員;任職時間以任命書或任職聘書日期為準。獎勵申報工作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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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五款所稱金融企業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在京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其他對首都金融業發展有特殊貢獻的非法人金融機構經市政府金融工作協調小組批準可參照執行。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五款所稱 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的人員 是指獲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資格認定,并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副總經理(副行長)、監事長的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時間以在京實際任職時間為準。獎勵申報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協調小組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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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六款所稱在京國際、國內文化藝術名人、名家和民族傳統藝術專家、體育明星、優秀教練員及杰出文化藝術體育產業經營管理人才是指經市 優秀文化體育人才認定委員會認定的且在京創業工作的優秀文化、藝術、體育人才。 獎勵申報工作由市 優秀文化體育人才認定委員會 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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