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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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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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并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中央在甘各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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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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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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