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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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范圍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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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實行個人(家庭,下同)繳費與財政補助相結合、以保障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為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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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單獨籌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利息收入并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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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責擬定政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給付、管理等業務經辦工作。 崇川區、港閘區政府和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的組織實施工作。 財政、教育、衛生、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共同推進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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