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個人和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籌集。具體籌資標準為:各類在校學生、少年兒童(以下簡稱“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城鎮(zhèn)居民(以下簡稱“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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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按照“困難居民重點補助、一般居民激勵補助”的原則,對參加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的人員實行財政補助。 (一)低保對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由財政部門按繳費標準全額補助; (二)未享受城鎮(zhèn)低保的未成年人由財政部門按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成年人由財政部門按每人每年6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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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規(guī)定范圍內的城鎮(zhèn)居民在參加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并繳納個人應繳費用后,方能享受財政補助。 參加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所需的財政補助資金根據贛府廳發(fā)[2007]31號文件規(guī)定由省、市、縣(市、區(qū))三級財政按7:1:2(其中:國定貧困縣按8:0:2)的比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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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財政補助資金以外的其余保險費由個人繳納,個人應繳部分按以下方式繳納: (一)各類在校學生,由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征繳或委托勞動保障事務所代為收繳,并繳入當?shù)蒯t(y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 (二)其他城鎮(zhèn)居民,到戶口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勞動保障事務所繳納,并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勞動保障事務所上解至當?shù)蒯t(yī)療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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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費按年度征繳。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城鎮(zhèn)居民,應在本辦法頒布后的三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xù),并一次性繳納個人應繳部分。以后每年的2月28日之前一次性繳納當年度全年個人應繳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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