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本市失業人員檔案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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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由就業狀態轉為失業狀態的本市失業人員,應在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次月內,將個人檔案從原用人單位或其它檔案代管單位轉移至失業登記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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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本市失業人員后,應在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后30日內,憑《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或《手冊》、用人單位調檔函及提檔人身份證,到檔案保管機構提取該人員個人檔案。 勞動者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或以自由職業形式實現就業,或到其它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業的,其個人檔案可委托本人戶口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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