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具有城市規劃專業、建筑設計專業、工業與民用建筑專業或市政建設專業學歷,或具有同等學歷的自學成才者,并有從事設計工作不少于五年資歷的規劃師、建筑師或工程師,由所在設計單位推薦,經“資格審查管理小組”審查、考核合格后,領取《廣州市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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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凡持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注冊證書的設計單位,可向“資格審查管理小組”申請辦理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建筑報建特許人的配備一般為:甲級設計單位六至十五名,乙級設計單位四至八名,丙級設計單位不超過三名,丁級設計單位不超過二名。同時持有規劃和建筑設計證書的單位,只作一個單位配備名額。如需調換或補充缺額的,須向“資格審查管理小組”申請。原則上每年年底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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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建筑報建特許人調出原設計單位,其建筑報建特許人資格自然取消。并由原設計單位收回資格證書,上繳“資格審查管理小組”注銷。所缺空額,原設計單位可申請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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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凡在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領取臨時設計資格證書,在廣州市承接單項工程建筑設計的設計單位,不般不配備建筑報建特許人,其建筑設計應委托其他設計單位的建筑報建特許人辦理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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