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行差額補 助。審核批準的保障對象及其補助金額,按當地規定,實行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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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按屬地管理原則,以 家庭為單位,由戶 主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提交以下材 料: (一)申請書。包括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及經濟收入、生活的基本狀況,產生貧困的主要原因 等; (二)戶籍證明。包括戶口簿和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三)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要向家庭主要成員戶口所在地(家庭長期生活 地)村委會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 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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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填寫《農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申請 登記表》,在接到書面申請后15天內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 ,經村低保評議小組討論通過后,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在村務公開欄內進行公示,公示 3天后,無異議的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并提出初審意見,經評議小 組成員簽字和村委會主任簽字、蓋章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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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上報。 縣區民政部門通過 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上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查 ,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的申請做出是否準許的決定,并予以審批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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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經審查符合上報條件的,鄉鎮應委托村委會張榜公布5天以上, 無異議的 ,按規定程序上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后,向其發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對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及時書面通知鄉鎮。由鄉鎮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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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一卡通"按月或按季發放。 農村低保金發放和領取手續應當齊備,嚴禁冒領,確保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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