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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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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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企業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8%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繳費總基數為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繳費基數之和。 職工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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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繳費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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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企業的開戶銀行以“委托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的結算方式按月扣繳。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企業和職工建立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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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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