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城鎮低保對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構成。參保繳費額的10%配置個人帳戶,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含惡性腫瘤的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治療、器官或組織移植手術后門診使用抗排斥藥物治療三種門診大病)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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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惠民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住院診療時,先享受惠民醫院優惠政策,門診掛號費、診查費全免,住院診查費、注射費、護理費、床位費、手術費、放射、B超、心電圖、常規化驗等優惠30%,醫療保險甲類藥品(含增補的嬰幼兒藥品)目錄的藥品進院后的加成部分費用全免,在享受惠民優惠待遇基礎上,再按本細則規定的比例報銷其余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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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支付范圍的住院(含三種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累計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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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享受三種門診大病的參保人員,其門診大病治療的費用報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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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住院設立基金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下為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支付限額以下按比例報銷: (一)起付標準為100 元,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無收入來源)住院時不交起付費。 (二)起付標準以上的費用,惠民醫院住院報銷60%,轉惠民醫院以外醫院及異地定點醫院住院發生費用報銷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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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低保對象未參保期間發生的費用。 (二)在非定點惠民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 (三)未辦理轉診手續,在惠民醫院以外定點醫院發生的住院費用。 (四)未經批準備案在異地醫院發生的住院費用。 (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外的費用。 (六)參保人員違法違規所致個人傷害。 (七)自殺、自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出國、出境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九)生育及保胎費用。 (十)整形、美容手術費用。 (十一)有第三者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藥事事故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鎮低保對象醫療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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