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鼓勵專利創造與運用,加強專利保護與管理,建設創新型城市,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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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專利指標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創新型城市評價體系和科技計劃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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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專利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研究解決專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專利促進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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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營造專利促進與保護的良好環境。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單位,應當加強對專利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專利基礎知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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