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婦女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不受侵犯。 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遺棄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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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剝奪、限制婦女人身自由。依法檢查或者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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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志,以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本市各級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關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在單位、本市各級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關接到投訴后,應當采取對被投訴人批評教育、對雙方進行調解或者支持投訴人起訴等措施。 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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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以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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