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參保職工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下(含起付標準)的,不視為一個住院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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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同一參保職工因同一病種住院治療出院后,若十五日內非急診再次返院住院治療的,原則上其返院住院治療的費用,全部由其上次所住醫院負擔(從下月應撥付的費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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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省直定點醫療機構應遵循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和公開透明的基本醫療服務原則,嚴格執行現行出入院標準,不得分解出入院人次,不得推諉病人,如有違規操作的按《河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文本》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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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每年會同有關部門按《省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對省直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進行服務質量年度考核,并在年終清算時,根據考核的情況及結果按本辦法的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相應的返還和扣除醫療保險服務質量掛鉤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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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以往有關醫療費用結算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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