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國有、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企業財務會計報告,重大投資計劃,職工培訓計劃,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以及履行集體合同等情況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企業提出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勞動保護措施,裁員分流方案,企業改革、改制方案,企業破產實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通過或者否決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議草案; (四)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評議、監督企業高級和中級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六)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企業工會組織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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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罷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具體職權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作出規定。實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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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企業關于經營管理情況、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情況以及履行集體合同等情況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審議通過或者否決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議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計劃; (三)監督企業實施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四)選舉、罷免職工監事以及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企業工會組織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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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依法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而未提交審議的,企業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無效。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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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決定對企業以及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以及全體職工應當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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