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用的結算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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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從城鎮職工定點醫療機構中選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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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參保居民就醫,須持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制發的有效證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住院待遇: 參保居民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可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辦理結算手續,結算時屬個人承擔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收取,其余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1、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參保居民住院時,在鄉鎮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級醫療機構及惠民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為100元;二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300元;三級甲等綜合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700元;其他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550元。民政部門認定的“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義務人的人員)在惠民醫療機構住院的,不設起付線。 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居民兩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減半。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一個結算年度內支付住院及門診大病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為3萬元。 2、統籌基金報銷比例。參保居民在定點醫院住院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鄉鎮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級醫療機構和惠民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65%,個人自付35%;二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5%,個人自付45%;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45%,個人自付55%。 異地就醫的,其符合報銷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40%。 3、急危重病患者,在門診搶救后轉住院的,其費用可一并結算。 二、門診醫療待遇: 1、門診統籌待遇。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制度。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提取門診統籌基金,用于解決城鎮居民的門診待遇,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2、未成年人意外傷害事故門診待遇: 未成年人因無他方責任的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50%。 3、門診大病醫療待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患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器官移植術后抗排斥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的,可享受門診大病醫療待遇。 門診大病醫療待遇申報、定額標準、管理辦法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病種相同。在一個結算年度,定額內符合規定的費用,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 4、城鎮居民參保時在居住地就近選擇一家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鄉鎮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作為門診就醫定點。參保居民因居住地變更或其它原因可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重新選擇門診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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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因病確需轉診的,應辦理相關轉診手續。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的,其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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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后續保的三個月內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續保后第一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萬元,第二年為2萬元,第三年恢復正常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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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對參保城鎮居民負擔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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