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市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或醫療保險前,須先到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檔案托管手續,并由檔案托管部門按參保職工繳費年限核準程序,對原有的繳費年限進行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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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市區靈活就業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醫療保險證》、《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單》、《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手冊》等到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登記手續。為規范管理,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登記地和檔案托管地必須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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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市區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費采用委托蘇州市商業銀行按月代為扣繳的方式繳納。靈活就業人員憑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登記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市商業銀行營業網點開立個人儲蓄存折帳戶,簽訂代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費委托書(協議),并確保每月25日前通過市商業銀行任意網點在存折戶上存入當月應繳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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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市區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本人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向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購領;《職工醫療保險證》、《職工醫療保險病歷》由本人在辦理檔案托管手續時向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購領;《社會保險卡》(IC卡)由市商業銀行開立、制作,靈活就業參保人員于辦理委托手續時購領,并于7個工作日后憑《職工醫療保險證》、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同一商業銀行網點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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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市區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共設18個繳費檔次,每一結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基本養老保險各檔次的月繳費基數、金額和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金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定后,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份公布,由市商業銀行調整后于3月26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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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市商業銀行從受理委托之月起按月扣繳基本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費,每月扣款截止日為25日。同時參加養老、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其個人儲蓄存折戶合并使用,市商業銀行按先扣繳醫療保險費、后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順序進行扣款。 因存款金額不足支付應繳金額,造成當月25日前市商業銀行扣繳不成功的,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作當月中斷繳費處理,市商業銀行從存款足夠扣繳之月起繼續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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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市區靈活就業人員需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或醫療保險費的,由本人攜《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職工醫療保險證》,至市商業銀行網點提出申請,并當即一次性存足應補金額,市商業銀行實時扣繳并到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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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市區靈活就業人員的補繳金額按以下辦法確定:補繳1992年1月至2004年3月期間基本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費的,一律以2003年度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即1205元)為月補繳基數,并從2004年4月起按規定收取利息,到帳后以補繳年度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記載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戶;補繳2004年4月后基本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基數在補繳年度市區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檔次中自主選擇,醫療保險補繳基數按補繳年度市區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執行,并從補繳年月次月起按規定收取利息,到帳后按實際補繳基數記載養老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其他補繳規定按本辦法第八、第九、第十八、第十九條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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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市區靈活就業人員因未從事有報酬勞動等原因確實無力繳納養老或醫療保險費,要求暫?劾U的,須于當月25日前到市商業銀行網點辦理該項社保費暫?劾U手續,市商業銀行從當月起不再扣繳該項社保費,同時中止該險種委托扣繳協議。今后需再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繳納該項社保費的,須到市商業銀行網點重新辦理委托扣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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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市區范圍內重新就業的,應在用人單位到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妥用工登記備案手續后,由本人到原辦理參保登記的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與市商業銀行的委托扣繳協議隨即自動終止。 辦理轉移當月仍需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繳費的,可由本人在辦理轉移手續前到市商業銀行網點申請對當月應繳款進行即時扣繳并實時到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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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市區靈活就業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或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由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檔案托管部門按退休審批程序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退休及養老、醫保待遇審批手續。 市區靈活就業人員曾因失業或未從事有報酬勞動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辦理退休時須提供失業期間經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上“領取失業保險金情況記錄”或《蘇州市區失業人員失業時間證明單》;否則必須對中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行補繳后方可辦理養老待遇審批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不足5年,或醫療保險不符合最低繳費年限規定的,必須在辦理養老或醫保退休待遇審批手續時一次性補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養老或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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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經批準退休并按月領取養老金(或生活費)的,其基本養老金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實行社會化發放,其中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人員的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在基本養老金中代扣代繳。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檔案托管部門將其人事檔案移交至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服務中心后,由居住地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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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市區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到達退休年齡后延長5年繳費的,本人應及時到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并于到達退休年齡當月底前,到市商業銀行網點重新簽訂延長繳費期間的委托扣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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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在市區統籌范圍以外重新就業或發生參軍、升學、判刑或勞教、出國定居、死亡等情況,經本人或法定繼承人申請,由托管其檔案的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到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應轉移、封存、清算、申領、終止等手續,與市商業銀行的委托扣繳協議隨即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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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應通過聲訊電話、網絡、電子觸摸屏等載體為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提供多渠道的查詢方式,方便其了解、核對本人繳費情況。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還可于每年10-12月期間到原辦理參保登記的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打印上一結息年度(上年7月至當年6月)“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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