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實解決農村特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特困家庭實行救助的制度。
|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各旗縣區民政部門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審批管理和低保金發放工作。
|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保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按時、足額到位,統計、物價等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
第五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和國家保障、社會幫扶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勞動自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