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工傷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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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及其工傷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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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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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傷康復機構實行全市統一定點管理。康復機構定點資格和條件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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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傷康復工作的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市區和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工傷康復管理工作。
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康復業務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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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建立工傷康復管理體系,完善康復政策和標準體系,探索早期介入機制,健全再就業政策。通過開展工傷康復工作,提高康復對象的勞動職業技能,促進康復對象重返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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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傷保險應堅持“先治療康復、后鑒定補償”的原則。
工傷康復工作應盡可能恢復康復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對以功能損害為主的工傷康復對象,應在其傷病情相對穩定的狀態下,早期介入進行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當康復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恢復至相對穩定狀態時,方可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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