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培訓記錄等情況進行檢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的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驗并收存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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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定的經營類別、培訓范圍開展培訓活動; (二)按照規定的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進行培訓,保證學時,真實準確地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 (三)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規定,配置學時計時儀; (四)使用本機構的車輛開展培訓; (五)在許可的訓練場地內開展場地訓練; (六)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路線進行培訓; (七)向培訓結業、考試合格的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培訓結業證書; (八)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對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和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投訴舉報電話等情況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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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教練員應當使用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不得向學員索要或者變相索要、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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