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減輕參保人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負擔,逐步提高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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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適用本辦法。 離休人員、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普通門診按職工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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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下稱門診統籌)遵循保障基本、統籌共濟、依托社區、定額結算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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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門診統籌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單獨建賬,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門診統籌基金收不抵支時,采取動用門診統籌風險儲備金、調整繳費標準等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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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保證門診統籌基金的籌集,并按本辦法規定將應由財政補貼的門診統籌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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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門診統籌的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鎮(街)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轄區內門診統籌組織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門診統籌的費用籌集、待遇給付、財務核算及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等業務經辦工作。 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負責門診統籌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做好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建設及相關的醫療業務指導、監督工作。 市財政部門依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做好門診統籌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財務監督等相關工作。 市審計部門按規定對門診統籌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門診統籌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其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協助做好門診統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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