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農民工在我市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關于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號)和《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大政發〔2000〕34號文件印發),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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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行政區域內以及高新園區市內部分的城鎮所有企業(含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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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農業戶口,有勞動能力并與本市城鎮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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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應當遵循低水平、保大病、保當期和屬地統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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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全市農民工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其所屬的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市級統籌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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