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基金來源為用人單位和勞務工繳費及其利息,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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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務工合作醫療每人每月繳費標準為12元,其中用人單位繳交8元,勞務工個人繳交4元,勞務工個人繳交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繳交的勞務工合作醫療費列入成本,勞務工個人繳交的合作醫療費在稅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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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合作醫療費由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按月代收后,轉入市社保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勞務工合作醫療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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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繳交的合作醫療費,6元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5元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1元用于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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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社保機構具體負責用人單位勞務工合作醫療基金征收工作,并負責制作《深圳市勞務工合作醫療證》。在該證上載明參加人姓名、身份證號、社會保險號和定點醫療機構名稱,并貼有參加人一寸免冠彩色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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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基金按銀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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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基金實行當年核算,逐年調整。不足支付時,在下年調整繳費標準。繳費標準調整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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