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石家莊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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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遵循“低水平、廣覆蓋、群眾自愿、屬地管理、統籌協調”的原則,逐步提高居民的醫療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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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下簡稱居民基本醫保費)的籌集實行居民個人或家庭繳費、政府補助、社會捐助相結合的辦法。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居民基本醫保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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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居民醫保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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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居民醫保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和住院醫療費用統籌相結合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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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高校(科研院、所)醫務室(所)可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居民基本醫保門診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申請,經審定后,與市醫保中心計算機聯網,作為大學生基本醫保的門診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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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市市區公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承辦居民基本醫保門診醫療服務,其公立性質由市衛生局負責確認。公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達到收治住院標準的,憑市衛生局審批證明,可以申請承辦居民基本醫保住院醫療服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承辦居民基本醫保醫療服務資格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定,由市醫保中心選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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