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實行培訓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繼續教育制度、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培訓分任職培訓、崗位知識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培訓和繼續教育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不斷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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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培訓和繼續教育實行分級管理。省和各市(地)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和本市(地)的組織管理和指導協調工作,逐步建立和制定員工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政策、法規,并進行監督檢查,總結典型,表彰先進。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系統的計劃并組織實施,加強對培訓和繼續教育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事業單位中層及其以上管理人員的任職培訓由人事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崗位知識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計劃方案,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定同意后,由人事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或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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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培訓課程應根據事業發展和崗位工作的需要設置。首聘(合轉崗0管理人員要經過崗位培訓合格后方可聘用上崗。因特殊情況未經培訓聘用上崗的,應在任職后1年內參加培訓。末按規定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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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在各級人事行政部門統籌規劃、指導下,由各業務部門制定計劃,確保工作正常開展。教育內容應當根據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發展規劃以及工作需要,結合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業務水平確定。教育時間必須予以保證,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學習時間不少于56學時,中級人員不少于48學時,初級以下人員不少于40學時。繼續教育的形式要靈活多樣,保證質量,要在互動教學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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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繼續教育實行與職稱評聘相結合的證書登記制度。要把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和是否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完成相應的培訓任務,作為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核、晉升、聘任、續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基本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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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員工的培訓和繼續教育要發揮各方面積極性,要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原則多渠道籌集經費,把培訓經費真正用于員工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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