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婚姻登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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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由區民政局考核、任命。 婚姻登記員應當由市民政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其他人員不得從事本規范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工作。 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由市民政局統一印制。 婚姻登記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一次市民政局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婚姻登記處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員上崗或者離崗信息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據上報的信息及時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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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登記證、撤銷受脅迫婚姻的條件; (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簽發婚姻登記證; (四)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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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在婚姻登記證和婚姻登記材料上的簽名應當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者簽字筆親筆書寫,不得使用計算機打印或者加蓋個人印章,不得空白;橐龅怯泦T簽名應當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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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依法行政,文明服務;橐龅怯泦T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 婚姻登記員上崗應當按照市民政局統一要求,著制式服裝并佩戴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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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與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戶口簿上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升位前15位數字的,視為一致);不一致的(戶口簿上無公民身份號碼的,視為不一致),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戶口簿或者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 家庭戶口的戶口簿采用插頁式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戶口簿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 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的,應當提交常住人口登記卡(表),可不提交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 常住戶口遷出后未重新落戶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領取戶口簿。 戶口簿應當按照規定加蓋戶口專用章并載明登記日期。 戶口簿因涂改、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者被撕下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補領新的戶口簿。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未婚的,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為空白或者“未婚”;為其他內容的,視為與聲明不一致,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離婚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離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人民法院生效離婚判決書(一審判決書同時提供生效證明)或者調解書等材料。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喪偶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結婚證(或者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和配偶死亡證明等材料。死亡證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書及醫院、公安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因死亡注銷戶口等證明。 離婚、喪偶的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聲明一致,且能夠通過婚姻登記信息系統查詢到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配偶死亡信息的,當事人可不提交離婚、喪偶材料。 離婚、喪偶的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聲明不一致,且變更或者登記日期在離婚、喪偶日期之后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嚴重損壞不能辨認(不含無法通過身份證閱讀器讀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與本人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的,當事人應當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提交有效的臨時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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