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居民醫保基金由統籌基金和門診帳戶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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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居民門診帳戶每人每年劃入20元,用于支付參保居民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居民醫保統籌基金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醫療支出。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居民醫保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按比例承擔。 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8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2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00元,經批準轉診到異地醫療機構就醫的,起付標準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計算。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居民醫;鹱罡咧Ц断揞~為45000元,其中,基本醫療保險20000元,大額補充醫療保險25000元;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滿5年后,最高支付限額為55000元,其中,基本醫療保險30000元,大額補充醫療保險25000元。 參保居民在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荷鐓^衛生服務機構,居民醫保基金支付65%;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居民醫;鹬Ц6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居民醫;鹬Ц55%;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居民醫;鹬Ц50%。按規定轉外就醫的,居民醫;鹬Ц侗壤慈壎c醫療機構的支付比例降低10%支付。 經鑒定符合門診規定病種標準的參保居民,在門診治療規定病種疾病的醫療費用,居民醫;鹬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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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居民醫保基金支付住院費用和門診規定病種費用合計金額,不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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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除急診外,參保居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鸩挥柚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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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保居民經門診緊急治療后不需住院的,其急診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參保居民經門診緊急治療后住院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費用可并入住院費用;經門診搶救無效死亡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費用按50%支付。 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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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參保居民外出、學生假日期間在所屬統籌區外突發疾病確需急診住院治療的,應及時報告所屬統籌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其在當地急診住院的醫療費用,按異地轉診報銷。未經批準在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鸩挥柚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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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標準按一次住院計算,住院醫療費用按不同年度分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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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保居民發生意外傷害的住院治療費用,無其他責任人的,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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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參保居民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發生的生育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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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條參保居民可通過商業保險、醫療救助、社會慈善捐助等途徑,解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以外的醫療費用,采取多種措施保障自己的醫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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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居民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鸩挥柚Ц叮 (一)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二)自殘、斗毆、酗酒或因違法違規等造成傷害的; (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意外傷害(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除外)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五)屬于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支付范圍的; (六)按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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