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現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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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的實施范圍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下稱職工醫保)、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公費和勞保醫療覆蓋范圍以外的本市戶籍居民,具體包括18周歲及以上的下列人員(下稱參保人): (一)本市城鎮非從業人員。 (二)本市農民和被征地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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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下稱居民醫保)應當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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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居民醫保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單獨建賬,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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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居民醫保基金的籌集,并按本辦法規定將應由財政補貼的醫療保險費列入財政預算。居民醫保基金當年收不抵支時,采取動用結余基金、調整繳費標準以及由市財政補貼等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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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居民醫保工作的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鎮(街)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參保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居民醫保費的征收、居民醫保待遇給付、居民醫保基金財務核算等業務經辦工作。 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負責居民醫保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負責居民醫保卡的制發和管理工作。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機構做好居民醫保的醫療服務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居民醫保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工作。 市審計部門按規定對居民醫保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居民醫保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其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協助做好居民醫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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