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離休人員可在公布的為離休人員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自選一所作為住院治療和個人帳戶資金用完后門診治療費用實行記帳的醫院,定點醫院的選擇每年可以更換一次。
|
第十七條
離休人員門診就醫可持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發的《西安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專用病歷》、《西安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專用IC卡》,到已公布的任何一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當個人帳戶資金不足時,再到個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其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記帳。
|
第十八條
離休人員需住院治療時應到所選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因急診、緊急搶救等特殊情況,在就近醫院就醫治療的,必須在3日內向自己所選的定點醫療機構報告,待病情穩定后及時轉入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繼續治療。其急診、搶救時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
第十九條
離休人員診治用藥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西安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診療項目范圍和目錄管理辦法》、《西安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物價部門研究制定,在上述范圍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實報實銷。
|
第二十條
離休人員轉診及在外地發生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結算: (一)市內轉診的,須經本人所選的定點醫院同意并開具轉診證明,轉診費用由原定點醫院審核結算; (二)市外轉診的,須經本人所選的定點醫院同意并開具轉診證明,醫療費先由個人或其所在單位墊付,返回后由原定點醫院審核報銷; (三)因公外出或赴外地探親發生的急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返回后由原定點醫院審核報銷; (四)離休人員異地安置后,住院治療需就近選擇1?D2所公立醫院作為定點醫院,每年的個人帳戶資金一次性發給其原工作單位;年終有節余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就醫時,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定期將醫療費用單據送原工作單位,從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中報銷;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足支付時,憑全部醫療費用單據按季度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第二十一條 申請承辦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定點服務的醫院,必須要設立專門為離休人員服務的機構,要求醫療設施齊全。具備緊急搶救的設備及救護車輛,有辦理家庭病床和醫治巡視的能力,要為離休人員建立日常聯系卡,堅持預防和保健、治療相結合的方式,滿足離休人員的醫療需求。
|
第二十一條
承擔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服務的定點醫院在為離休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要設立為離休人員專門服務的窗口,做到掛號、診治、交費、取藥、住院“五優先”,切實方便離休人員就醫。要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防止浪費。 (二)為離休人員就醫治療時,必須使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制定的專用處方、特檢特治審批表格。要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門診、住院結算時,都應另附用藥處方、單價、總金額以及具體診療項目、次數、余額等詳細清單,便于離休人員及時了解費用開支情況。 (三)不得拒絕離休人員就診,特別是不得拒收危、重、疑難病患者。
|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院就離休人員的醫療費用采取總額預付、質量掛鉤、年終決算、結余節轉使用。如總額預付不足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劃撥。 (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定點醫院承擔醫療保障服務的離休人員數量,按照統籌基金的80%核定各定點醫院的醫療費年度預付總額,按季度分解、逐次撥付。其余20%作為調劑金; (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季初將該季度預付總額的90%一次性劃撥給定點醫院,其余10%根據年終醫療服務質量考核結果兌付; (三)定點醫院在年度預付總額內有結余的,結轉下年繼續使用;超支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屬合理超支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撥付,屬不合理超支部分,由定點醫院負擔。 (四)定點醫院對離休人員醫療費應當單獨結算,處方和出院結算單單獨裝訂,并接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監督。
|
第二十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組織、老干、衛生、物價等部門,按照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對離休人員定點醫院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對其資格實行年度審核,確保離休人員醫療保障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