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外合作辦學活動,加強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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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者)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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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屬于公益性事業,是中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中外合作辦學實行擴大開放、規范辦學、依法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 國家鼓勵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的中外合作辦學。國家鼓勵在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鼓勵中國高等教育機構與外國知名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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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者、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依法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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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中外合作辦學必須遵守中國法律,貫徹中國的教育方針,符合中國的公共道德,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辦學應當符合中國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保證教育教學質量,致力于培養中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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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是,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和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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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外國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合作辦學活動。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和開展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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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中外合作辦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中外合作辦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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