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省知識產權局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專利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并對年度專利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對專利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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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省知識產權局及其工作人員,應堅持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受理和審批事項。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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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財政、科技部門要加強對專利補助資金的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專利補助資金。凡提供虛假資料或相同項目重復申請者,一經發現,除全額追回專利補助資金外,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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