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依據高等教育法、工會法和《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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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教代會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依法集體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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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團結和動員全校教職工,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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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高等學校校長應當尊重和支持教代會依法行使職權,教代會應當支持和監督校長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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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教代會的活動接受學校教職工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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