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涉稅信息交換平臺,實現全省涉稅信息的交換和共享。 涉稅信息交換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包括涉稅信息的主體、提供方式、內容、時限等,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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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涉稅信息交換平臺,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因下列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 (一)經依法登記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建設、醫療、民辦教育、特種行業、文化、體育、廣告、藥品、危險化學品、餐飲服務、道路運輸、礦產資源開采等各類生產經營許可;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建設資金投入及工程款撥付,不動產登記,土地占用,房產租賃,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備案,征收補償; (四)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國有資產轉讓、無償劃轉、有償使用; (五)招商引資項目,技術改造投資,引進外資,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提供勞務項目; (六)外籍人員出入境,機動車輛、船舶登記,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考試登記; (七)商業性文藝演出,賽事、展會,醫保定點服務機構的醫保支付,服務業住宿流量,旅行社收入,彩票銷售,定價目錄; (八)就業失業登記,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證書核發,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捐贈; (九)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技術合同認定,專利、技術轉讓; (十)股權變更或轉讓備案; (十一)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余額; (十二)其他有關涉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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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無法通過涉稅信息交換平臺提供涉稅信息或者已在其他平臺公布涉稅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與同級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商定交換或者共享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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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提供、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時,應當對涉稅信息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不得將涉稅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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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和應用涉稅信息,加強稅源監控,防止稅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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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涉稅信息利用情況,并定期向提供涉稅信息的部門和單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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