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稱職工醫保)的參保人稱為參保職工,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稱居民醫保)的參保人稱為參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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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工醫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為全體職工(含退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 靈活就業人員和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可依照本辦法選擇參加職工醫保。 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的港澳臺人員,可依照本辦法參加職工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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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居民醫保是由政府組織、個人繳費(以下稱居民醫保費)與財政補助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參保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除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參加了職工醫保之外的本市戶籍(包括城鎮和農村戶籍,下同)居民; (二)在本市各類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學生和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稱大學生)。 (三)因生產經營確有困難的國有、集體企業在職職工(以下稱困難企業人員),可依照本辦法參加居民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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