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受理、評審、授予等活動。
|
第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自治區科學技術獎鼓勵科技創新、團結協作和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教興藏、人才強藏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
|
第四條 推薦單位或推薦人推薦的自治區科學技術獎項目或人選必須是在西藏自治區轄區內研究、開發、推廣應用的科學技術項目或人選,或者由我區為第一完成單位(第一完成人)與國內外合作研究開發的科學技術項目。
|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建議,按照專業和學科領域設立若干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評審委員會),依照《辦法》及本細則規定,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