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證及有關勞動就業證件,進入勞動力市場求職擇業。 省外勞動者須持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放的《外 出人員就業登記卡》進入本省求職擇業。 臺灣、香港、澳門和境外勞動者進入本省求職擇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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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求職者應當如實向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健康、年齡、文化程度及接受職業培訓等基本情況和相應的證明材料。選擇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職業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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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招用人員,應當交驗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成立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城鎮居民家庭通過職業介紹機構用工,應當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臺灣、香港、澳門和境外用人單位在本省招用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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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公開招用人員,應當公布招用簡章。 招用簡章應當如實介紹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寫明招用崗位、工種、數量、用人條件、用工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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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求職者或者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求職或者招用人員,也可以選擇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求職或者招用人員。 用人單位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招用人員,必須和被招用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及社會保險等手續。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按時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社會保障、福利待遇等,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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