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是工會經費繳費單位;開業或設立滿6個月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是工會建會籌備金繳費單位。
繳費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足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交工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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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經全國總工會批準獨立管理經費的鐵路、民航、金融所屬單位按原渠道繳交工會經費,暫不納入地稅代收范圍。
實行財政統發工資的行政、事業單位按廣東省總工會和廣東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于貫徹落實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計撥工會經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工總財[2005]198號)規定繳交工會經費,暫不納入地稅代收范圍。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由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按月及時足額直接劃撥本級地方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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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繳費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工會經費。
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頒布的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工資總額難于計算的,按照統計部門發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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